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法官提醒应明确备注转账款项相关用途

梅州日报 2021-03-25 00:21

本报讯随着科技进步,电子设备普遍使用,不少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进行转账。那么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呢?近日,平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为债务人姚先生向债权人林先生微信转账的9338元,不能认定为是向债权人林先生偿还借款,依法判决姚先生向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和利息395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姚先生与林先生为朋友关系,目前均从事屠宰行业,双方之间有猪肉买卖的交易往来。2019年8月22日,姚先生向林先生借了13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姚先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经多次催促未果后,林先生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姚先生在2020年1月22日偿还2000元现金给林先生。此外,姚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与林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并提出其已通过微信偿还林先生9338元。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先生主张被告姚先生向其借款13000元,并提交了《借据》原件、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据系由其本人所写并签名,故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法庭确认被告已偿还2000元借款;另外被告主张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借款本金9338元给原告,但从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发现原、被告之间除借款外,还存在猪肉买卖生意方面的经济往来,而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的所有转账均未注明是偿还借款,微信转账记录不具备关联性,被告也未能提供收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收到借款本金,且原告出示的借据中也没有载明被告有偿还借款等相关事项,故对被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林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平远法院法官提醒市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买卖交易、借贷资金往来时,在转账过程中应明确备注转账款项用途。(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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