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彩礼该怎么办?
“爱情来得太快就像龙卷风”,时下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众多适婚男女青年走上了“快餐式”婚恋之路,双方之间经过媒人或朋友介绍相识迅速发展成为恋人,然后按照民间传统风俗给彩礼,然而许多情侣并未经过深入的了解和沟通便草率地订立婚约,一旦双方冷静下来可能发现彼此并不是最适合的,从而产生矛盾。当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时,以结婚为目的给的彩礼该怎么办?
案件一相识一天秒订婚,七天不到解婚约
2019年12月10日,家住五华县的邓某与时年仅18岁的女孩吴某经邓某的姑妈介绍认识,于次日在某酒店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至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邓某一家向吴某的父亲吴某钞支付了彩礼10万元。双方同居期间邓某发现吴某讲话不对路,便于同年12月16日下午将吴某送回其娘家,并以解除婚约关系为由要求吴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因双方协商返还彩礼未果,邓某遂将吴某及其父亲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鉴于邓某与吴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较短,依法判令吴某、吴某钞返还邓某彩礼款9万元。
案件二子女婚事告吹,准亲家上公堂
2020年8月1日,家住五华县龙村镇的温某明的儿子与温某申的女儿经人介绍认识谈婚,温某明按农村风俗支付了彩礼40000元给温某申家。然而,双方子女并未圆父母的心愿,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6日,温某明以温某申涉嫌骗婚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处,温某申出具一份欠条交温某明收执,认欠温某明4万元聘金并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出具欠条当日,温某申即返还了3000元给温某明。到期后,温某申并没有按照约定返还37000元给温某明。后温某明将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37000元及逾期利息。最后五华法院依法判决温某申返还温某明37000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三热恋时送聘金首饰,分手时想索回全部
2020年5月,五华男子陈某与离婚育有一女的杨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双方家庭有意促成二人结婚。同年5月16日,陈某一家摆酒宴请了亲戚朋友和杨某一家,陈某和杨某商定在2020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摆酒席当天,陈某的母亲将59000元现金作为聘金交给杨某的母亲。酒席之后,陈某和杨某便开始同居。同年5月19日,陈某在珠宝店购买了一只金戒指和一条钻石项链赠送给杨某,总共花费5908元。5月下旬,陈某和杨某便去深圳共同居住。2020年6月1日杨某以陈某存在生理问题无法过夫妻生活为由返回娘家居住,此后便一直与陈某分开居住。后陈某及其父母与杨某及其父母对簿公堂,要求返还59000元聘金及金戒指、钻石项链等值的5908元。后五华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及其父母彩礼费48000元,且依法认定涉案金戒指和项链均是陈某自愿赠予杨某,故不支持陈某一家要求返还5908元的请求。
法官提醒
纵观近年来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这些纠纷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为了结婚而结婚的现象,一味追求快,而忽视婚姻的本质是基于爱情,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不是“过家家”,是两个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不尽相同的人一起磨合的过程,是细水长流的融合,不是急于求成的凑合。建议广大民众在面对缔结婚姻时要慎重,经过深思熟虑及深入沟通后再决定是否走上婚姻之路,不要急于求成,避免引发更多矛盾纠纷。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徐冰琪 陈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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