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赌放贷敲诈勒索 一“恶势力”集团12名成员获刑

梅州日报 2020-12-04 08:28

本报讯因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一“恶势力”犯罪集团12名成员分别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4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饶某光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3年至2014年11月期间,以被告人饶某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道店铺内、湖寮镇古城村西崖公祠、西河镇内六村土元坪等地开设赌场约43场,邀集杨某、江某、郑某等赌民进行“划豆子”赌博,涉案赌资430万余元,抽取“水钱”共计16万余元。

被告人饶某光、蔡某安、何某轩在赌场内以日息2分放高利贷给赌民。因杨某、江某、郑某等人无力偿还赌债,以被告人饶某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了被告人蔡某安、邹某焕、蔡某武等人多次利用恐吓、滋扰、殴打、拉横幅、放高音炮、喷油漆、静坐、据守、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对杨某、江某、郑某等及其家人恶意追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其中一名被害人郑某迫于压力于2015年10月10日凌晨留下遗书在家中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饶某光为首的12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多次故意实施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饶某光、蔡某安、陈某等7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饶某光、饶某曙、蔡某安等10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随意殴打他人,滋扰、纠缠、哄闹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饶某光、饶某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饶某光、蔡某安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古俏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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