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工资未结 老板弃店走人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都须担责

梅州日报 2020-11-25 08:27

承租酒吧经营才2个月,员工工资未结老板就“关店走人”了?11月20日,兴宁市联康城一期SW酒吧拖欠10多名员工约8万元工资未结,员工诉至兴宁市人社局,不过诉求未被受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报记者梁志航

欠薪后跑路,员工四处求助无门

11月20日,有群众到兴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兴宁市联康城一期SW酒吧拖欠员工工资。“以前这个酒吧是有营业的,老板也是本地的,在疫情期间停业了。今年9月,这酒吧原来的老板钟某将场地和设备出租给安徽人苏某来经营,而苏某经营也仍用以前的营业执照。然而,以前的营业执照却显示是餐厅。”该酒吧员工黄先生表示,老板苏某在11月8日左右去了汕头,店内的酒水也陆续被搬走,11月中旬酒吧已不再营业。“我们找不到人发工资,自然是找这酒吧所用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钟某,但是钟某又说不关他的事。”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9月份过来的,只签了入职表,且没有保留这一文件,微信上找苏某也没有回应。那么工资该谁发呢?

记者又向该酒吧原经营者钟某了解情况。钟某表示,这批员工并不是他请来的。“我在今年9月份与苏某签了5年的合同,把场地出租给他经营。他9月交了3万元押金后,招了一批员工,可能手头紧没有付工资,也还没有付我店租,现在也不清楚他还做不做。”钟某表示。

律师认为:营业执照出借方也须担责

兴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员工投诉的是森威餐厅(现酒吧所用营业执照)拖欠员工工资,但餐厅原负责人钟某有出租场地合同,未聘请这批员工,而苏某与员工间属于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建议到法院依法维权。

这类事情除直接责任人之外,相关人员有无法律责任?广东圣图托斯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州日报》法律顾问陈垚律师认为,发生欠薪行为时,若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因此,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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