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灭火之安全知识与法律责任篇
森林是人类的家园,火灾是森林的天敌。秋冬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一次不经意的野外用火,都可能给生态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整理了森林防火常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期引导大家更好地从我做起,保护好我们的生存环境。
●森林防火——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特别防护期——广东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野外用火须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区“七禁止”——
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概括地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天然火源,一种是人为火源。据统计,2010年至2019年,在已查明火因的森林草原火灾中,由人为原因引发的占97%以上,其中祭祀用火、农事用火、野外吸烟、炼山造林分列前4位。
今年10月1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后,梅州市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森林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违法农事用火、违法祭祀用火、违法林业生产用火、违法施工作业用火、违法野外生活用火等各类森林违法用火行为,整治危害防火安全的违法行为。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违反相关防火规定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森林防火条例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梅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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