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能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法院表示:暂时性失业不能作为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梅州日报 2020-10-21 08:07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陈琳)一对情侣分手,同居所生小孩交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几年之后,男方提出孩子上学后各方面生活费用增加,要求女方增加每月负责的抚养费,而女方则以失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一方要增,一方要减,法院如何判决?

阿祥与女朋友阿丽在2012年1月开始同居,两年后生下儿子小明。后来阿祥与阿丽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于2017年11月解除了同居关系,约定小明由阿祥抚养,阿丽每个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自从2018年9月小明开始上幼儿园之后,学费、医疗费等日常开支多了起来,阿祥觉得压力不小,希望由阿丽负担多一点的抚养费,今年3月提出要阿丽每月负担的抚养费增加到1300元。但阿丽表示自己刚刚失业,没有能力每月给小明1000元抚养费,要求把抚养费降到每月500元。双方争执不下,小明作为原告将阿丽起诉到梅江区法院。

梅江区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阿祥认为阿丽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应付其日常开支,因而要求把阿丽负担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3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理由不充分;阿丽以失业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至每月500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而且她是暂时性失业,可通过努力再次就业,从而改变现状,因此阿丽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也不充分。因此梅江区法院没有支持阿祥和阿丽的请求,判令阿丽仍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负担小明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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