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社矫对象 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为社区矫正法施行后的广东首例

南方日报 2020-09-15 06:38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伊纯通讯员/粤司宣)随着法槌一声敲下,梅州市梅江区社区矫正对象谢某获得减刑两个月的奖励。

社区矫正期间,谢某见义勇为救下一名落水市民。梅州中院考虑到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于近日作出裁定:减去谢某有期徒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也相应减去两个月。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广东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的案例。

此前,谢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3月22日15时左右,谢某正在梅州大桥附近河堤边散步,见一人在河中挣扎,浮浮沉沉,看上去体力透支。谢某不顾自身安危跳入河中,成功把落水人救上岸。5月25日,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谢某颁发了表彰奖励证书。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笔者注意到,其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亦表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实具有悔改表现,并能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群众,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因此作出上述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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