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致人摔倒还是好心救助女孩? 梅城剑英体育馆旁一事故引关注,记者联系交警部门了解真实情况

梅州日报 2020-08-30 08:40

本报讯(记者张爱飞通讯员张冠华李荣秋)前段时间,一则“寻现场目击证人”启事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该寻人启事称,6月28日12时10分许,当事人王某在梅城剑英体育馆往沿江西路上坡处看到一名小女孩跌倒。她与另一名好心人共同上前救助小女孩,由于事发地处于监控盲区,故需寻找好心人、目击证人等提供有关证据。那么,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近日,记者联系交警部门进行了解。

7月30日,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者在事故认定书上看到,当日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至梅江区新中路与沿江西路上坡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吴某(女,13岁)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王某不服直属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8月13日,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此外,记者了解到,在该起事故中,王某不仅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致人重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梅州市公安局对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王某称,6月28日12时10分,她在事发地看到一名小女孩跌倒。见此情形后她与另一名好心女士一起帮忙救助小女孩。然而,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事发后王某的笔录供述,以及目击者(另一名好心女士)证言等,均表明小女孩摔倒与她有关。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当日下午2时,当事人王某在报警电话中称,她的衣服与对方发生了刮碰。另外,在7月1日的询问笔录上,记者看到如下描述,“我驾车超越前方一辆自行车(同方向)时,感觉自己穿的工服与什么东西挂了一下”“是我穿的工服挂到自行车,具体什么位置我不知道,可能是对方自行车的左边手把”。

然而,8月初,王某否定了此前的笔录供述,并多处发布“寻现场目击证人”启事,寻找目击证人证明其“清白”。随后,记者也联系了王某,不过她对此前做的笔录内容进行了否认,并称想继续寻找目击者。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目击者已找到,且能证明小女孩是王某刮碰的。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春告诉记者,事发后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都表明,王某在事发地超车时与对方发生了刮碰。记者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8月25日,梅州市公安局已对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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