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要求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小过重罚

梅州日报 2020-08-21 08:49

本报讯20日,记者从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罚,更好发挥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相适应

这个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出的《通知》,要求严格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其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国家部委认定,或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的标准认定;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单位要严格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须明确名单的有效期、相应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的程序。

完善失信惩戒对象管理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失信惩戒信息应纳入梅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部门具体负责失信惩戒信息的录入、核查、异议处理等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已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名单已在"信用梅州"网站进行公示,各有关单位须将本领域已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至我们单位。”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要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惩戒对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奖惩备忘录等,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未经立法程序,各单位不得将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欠缴物业费、未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市场主体提出异议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指导失信惩戒对象开展信用修复,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等级,重点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海关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红牌名单”等各类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面向监管对象的信用培训,提供增信支持,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记者了解到,梅州市已通过“信用梅州”网链接“信用中国”网建立异议处理渠道。各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权益保障。

此外,《通知》明确了“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相关制订要求和程序:各单位新出台相关黑名单管理制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既有条款为依据,出台前应先征求市发改局意见,市发改局将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函复同意后方可施行。

(张怡古贵梅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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