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事竟惹来一场官司

梅州日报 2020-08-12 08:53

●傅珺仪

现实中好意施惠、免费搭乘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蕉岭一男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本来只是好心搭载同事回家,没想到竟惹来一场官司。近期,蕉岭法院审理了此案。

好心搭载同事出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原告小芬与被告小志等同事相约一起外出活动。次日凌晨1时左右,小志开车送小芬等同事回家,途经蕉城镇逢甲大桥东侧环形路口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到路旁人行道。小芬坐在车辆后排,因未系安全带受伤严重,当场昏迷,其他车上人员则受伤较轻微。事发后,小芬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志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在十几个小时后报警。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小芬遂将小志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志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乘客险内承担赔偿1万元。

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被告小志辩称,自己是无偿的好意搭乘行为,应该减轻责任。事故发生后,其积极将小芬送医治疗,且举债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原告小芬是因未系安全带才受伤较严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车主在事故发生之后十几个小时才报警,导致车上人员、事故原因、驾驶人员情况无法确认,有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无法确认,且驾驶人员驾驶的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无论根据保险法第21条,还是保险条款第40、42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志驾驶机动车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小芬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志有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但其自行处理现场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在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原告小芬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虽是免费的,但如果驾驶人员存在过错,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驾驶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同时,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要牢固树立“一盔一带”的安全意识,驾乘摩托车或汽车时,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或是规范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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