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背“抢劫罪”13年 竟是错录信息 公安机关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财产损失

信息时报 2020-07-16 01:07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莫名被当“抢劫犯”13年,升学遇挫,工作受阻,生活不如意,最后却发现原来是公安机关把信息录错了。男子王阳(化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近日,广铁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办无罪证明发现自己是“抢劫犯”

2017年11月,家住广东梅州的王阳因工作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出具,并在回执中注明:“经查,至2005年8月27日,该公民有1条犯罪记录:2005年8月27日,王阳因犯抢劫罪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来,2005年8月28日,一名自称“王阳”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白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05年12月28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王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千元。“王阳”的在押人员信息被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现更名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基本身份信息中记录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王阳的身份信息相同。

王阳随即向白云公安分局报案。2018年3月,白云公安分局发函告知王阳,查明犯罪人员“王阳”的身份信息系看守所录入错误,决定对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犯罪人员信息更正。

处处受挫向公安机关索赔

王阳说,因为被错误录入信息库,自己高考分数达到本科线却未被公立大学录取,只能参加网络成人教育,工作常被莫名辞退,本想做网约车司机,因错误犯罪记录无法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司机,导致购买的价值12.88万元的小汽车以6.7万元的人民币卖掉,婚姻也破裂了。王阳认为,给他的“学业、就业、婚姻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精神造成巨大的创伤”,于是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确认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白云公安分局行为违法,对王阳个人生活、学习、就业及名誉等方面造成长期的严重不利影响,酌定白云公安分局向王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王阳认为,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太少,提起上诉。白云公安分局也提起上诉,认为该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审理判决赔偿

广铁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部分,另还要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

1.录入罪犯信息属行政行为

就被诉行为的定性问题,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看守所根据相关规定录入罪犯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刑事司法行为。录入罪犯信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基于社会管理需要,实施的社会人员分类管理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管理,属于行政行为。

2.录错信息侵犯人格自由及尊严

人格自由包括保持人格及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有权选择“做好自己”或“做更好自己”,如果将守法的普通公民记录为“罪犯”,致人格减等,是对其人格自由及尊严的严重侵犯。本案中,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中,王阳就是一名在押犯人或是有犯罪前科的公民。在网络信息时代,错误录入信息的不良后果会被放大并广泛传播。罪犯的社会信用极低,普通公民身负罪犯之名,即便身体自由,仍将寸步难行,事事受阻,对其个人生活及发展无疑具有严重影响。

3.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要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王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更正错误录入的信息以及参与本案诉讼,从居住地多次往返广州的支出及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可视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法院酌定白云公安分局赔偿王阳上述损失人民币5000元。至于王阳提出的成人教育费用支出、子女抚养费、车辆折价费用等,与被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王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属于合理的裁量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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