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酒驾醉驾需加大四个力度
■ 徐苑芬施梅妹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多发罪名之一,公检法各级机关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依法稳妥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但从现实来看,“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令人深思。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减少酒驾醉驾以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氛围。
加大查处力度,实现查处酒驾“常态化”。很多危险驾驶案,都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出现其他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由他人报案才被查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酒驾案件就不会被发现,被告人最终就可能逃避法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最强有力手段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酒驾的力度,增加相关卡点,建立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常态化机制。
加大惩罚力度,实现醉驾成本“高压化”。应适当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增加法定刑档次,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建立分层次刑罚体系。同时建议逐级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由拘役、罚金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现“醉驾”成本高压化。严格控制缓刑或者免刑的适用,因为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削弱法律威严。
加大宣传力度,实现法律知识普及“全民化”。应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除利用传统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外,可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如可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切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
加大联动力度,实现醉驾威慑“立体化”。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部分社会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梅江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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