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未建好民房如何续建? 市自然资源局称:符合规划可以在原址上续建,具体能建几层要现场查核

梅州日报 2020-07-07 09:05

本报讯(记者梁志航)家住梅县区梅塘西路万秋楼附近的夏先生近日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咨询,上个世纪90年代其家老屋因公路建设被征拆,政府为其划拨了一块土地用于建房,但当时因资金紧缺未能完全利用,如今想续建房屋,不知是否准许建设?需要如何办理?记者就此事帮忙了解。

夏先生告诉记者,其父亲夏某权是原206国道公路改造工程的拆迁户。1995年原广东省梅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划拨了位于梅塘西路夏万秋地段的480平方米安置面积给予其父建房使用,现该地块处于城区范围内。“当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年龄尚小等原因,只能分阶段建房。”夏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父亲先后建了2栋占地300余平方米的民房,剩下的140平方米建房用地办理了准建工程放线通知书,但在1997年,只利用了其中100平方米建起一层平房。

记者了解到,第三栋房屋的《准建工程放线通知书》批准建1栋占地面积140平方米、高7层的民房,基础工程施工期限自1995年12月4日至1996年2月4日。“当时没钱只建了一层,现在想续建剩余准建面积房屋,不知如何能准许续建。”夏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是征拆划拨的土地,但其没有办理国土证。

记者将夏先生的情况反映给市自然资源局,该局相关科室回应记者,认为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址上续建。 “现有已建好的100平方米建筑办理升建,需要夏先生先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再带上以前的材料和新办产权证到市局办理升建房屋相关审批,具体能建几层则要现场查核才知道。”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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