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梳理十年间140件涉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 举法治利剑 护绿水青山

梅州日报 2020-06-17 09:04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与生态环境的警钟,今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兴宁法院梳理了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审理的涉及环境保护的140件刑事案件,其中,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型的刑事案件79件,包括:污染环境罪2件,非法采矿罪41件,盗伐林木罪22件,滥伐林木罪7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件,非法狩猎罪2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件。另外还审结烧毁山林的失火罪58件、放火罪3件。在这140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9月29日中午,刘某伟携带香烛、打火机等祭祀用品来到兴宁市黄陂镇某村的公墓拜祭时,在发现墓地周围杂草丛生且干燥易燃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草地上点燃祭品,引燃墓地四周的杂草,并且在火势已经向山上蔓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扑救措施,反而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共计46597.1元。

兴宁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缴交因其放火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46597.1元。该案是梅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依法判决标志着梅州市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突破,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的同时,也为梅州顺利开展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1月5日,钟某浩、陈某国、刘某朋等人为牟利注册“兴宁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东莞运回5车工业固体废物约80吨到兴宁市径南镇某村准备处理,被当地村民发现举报,在相关部门督促下将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干净。此后又多次故伎重演。案发后经检测,径南镇某村、坭陂镇某村案发地点土壤及固体废物样品均检验出重金属物质成分。最后,兴宁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肖某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钟某浩等其余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0000至2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要求被告人各自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14400元和771906.95元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4月21日,江某平在兴宁市坭陂镇、刁坊镇,采用架网方式猎捕斑文鸟、白头翁等野生动物,将自己猎捕和李某荣等人拿来代售的斑文鸟等野生动物贩卖给翁某明、刁某龙、钟某浩等人,从中获利11万多元。2019年4月2l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田野里挂网狩猎的江某平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江某平对自己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以为自己只是猎捕几只鸟,应该不会有什么事,却没有想到已经触犯刑法。兴宁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平有期徒刑一年,没收涉案财物,并赔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118167元,同时就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鉴往知今,可以启迪未来,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用最严密的法网,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可靠保障。

(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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