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再转贷他人,法院这样判决 此借贷关系合同无效

梅州日报 2020-06-05 09:14

本报讯近日,平远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韩某以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被告谢某,诉请谢某归还其本息合计59000元,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并判决谢某向韩某返还人民币53000元。

据了解,2018年12月29日,谢某向韩某提出借款,韩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57000元,谢某收到上述借款后,向韩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并在借据上约定了月利率和违约责任。2019年6月谢某向韩某转账4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之后一直未能归还剩余借款。韩某多次催促谢某还款未果后,将谢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谢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59000元。

庭审中,法庭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查明韩某借出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韩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谢某,且在谢某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意图获取高额利息,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卢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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