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儿童成长路上有“法”相伴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如何维护好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一直是广大父母之间的热门话题。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梅
●翁远明
抚养费按实际需要适时增加
小意的父亲赵青与母亲赖琳由于性格不合,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意由赖琳抚养,赵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意成年为止。小意开始上小学后,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加上近期小意还被医院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疾病,本就工资不高的母亲赖琳面临大笔医疗费用,而赵青每月所给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小意的正常生活和医疗费用。于是小意将赵青起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每月抚养费标准,且承担部分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最终梅江区法院判令赵青每月向小意支付抚养费600元至成年为止,并负担小意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法官说法】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意上学后,必定增加教育费用支出,加上患病需要治疗,各方面开支均有增加,在母亲收入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他提出提高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合理的,至于增加的数额则可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应及时变更抚养权
梅州小伙梁华与四川姑娘陈丽婚后于2009年生下孩子小怡。2011年双方因感情基础不深离婚,婚生小孩小怡由法院判给陈丽抚养,梁华每月负担300元抚养费。但自从离婚后,陈丽把小怡丢给远在四川老家的老父母之后,就独自外出打工,既不管小怡的生活起居,也没考虑小怡的教育问题。2012年6月,陈丽的父母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小怡,将小怡送回梅城,之后便一直跟梁华在梅城居住和读书。由于陈丽没有尽到抚养小怡的义务,梁华起诉至法院,认为以自己的生活条件和梅州的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小怡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请求将小怡变更为自己抚养,并愿意承担一切抚养费用。梅江法院依法判决将小怡的抚养权变更给梁华。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陈丽没有尽到抚养小怡的责任和义务,梁华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充足、于法有据,为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了梁华的请求。
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
2018年11月17日下午4点多,5岁的小雪和10岁的堂姐小玉在自家楼下玩耍。这时,有个40多岁的陌生大叔朝她们走来,对小玉说“小妹妹,过来帮帮我”,小玉没有理会,转身走开,但妹妹小雪被那位大叔叫到旁边楼道口,大叔还边走边脱裤子。几分钟后,小雪回来说那位大叔要她去摸他的“东西”,还“拉了尿”。两个小孩子回家后,向家人说起此事,父母赶紧报警,公安机关将那位大叔抓获归案。原来此人真名叫何某汉,事发当天偶然路过小玉和小雪家附近,看到两个小女孩在玩耍,心生邪念,于是利用小雪年幼无知进行了猥亵。最终何某汉被梅江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容易受诱骗遭受不法侵害,一旦受侵害可能会对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家长要适当地给孩子打打“预防针”,叮嘱孩子避免与陌生人搭腔、避免独自与陌生人在隐蔽或封闭环境中接触,对于他人的奇怪要求要敢于说不;告诉孩子哪些是不当行为,比如触碰孩子的隐私部位、强行亲吻或让孩子触摸异性隐私部位等。切记不能责备孩子,要了解侵害实情并报警;及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必要时让孩子接受心理辅导。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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