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条款尽量约定全面细致,以免不必要争议

梅州日报 2020-05-18 08:56

宋武杰 绘

●本报记者李玉娇

通 讯 员陈琳

梅江区一房东叶某同意承租人装修房屋。去年,叶某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该房屋的承租人遂与叶某就房屋的装修费产生了纠纷。承租的房子要收回,租赁期间产生的装修费应该由谁承担?日前,记者联系了梅江区法院,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采访。

2019年1月28日,魏某、冯某夫妻与叶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叶某将位于月梅草塘一整栋房屋租赁给魏、冯夫妻俩使用。当时叶某同意魏冯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整改等权利义务内容。签订合同接收房屋后,魏冯两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整改。2019年2月22日,因当地中小学校及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涉案房屋由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双方因对涉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等费用问题产生纠纷,魏、冯两人遂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企业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合计200000元给魏某、冯某夫妻俩。

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法官提醒,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承租人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承租人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承租人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这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梅江区法院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租房居住现象普遍存在,在租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对合同条款内容尽量约定全面细致,例如,承租人可否装修出租屋、装修支出谁来承担、出租期间房屋被转卖如何处理、房屋出租后物业费谁承担等等,切勿想当然认为一定是哪方的责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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