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引纠纷持刀将人刺伤 五华一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梅州日报 2020-04-03 08:45

本报讯五华男子李某到电厂门口拍照,因拍照问题与电厂员工发生争吵。后李某持尖刀将该员工的肾脏和脾脏刺伤,造成重伤二级的伤害,被五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3月19日下午, 五华县某电厂员工黄某在二楼值班时,看见李某在电厂门口拍照,遂与同事陈某下楼去质问李某。当二人下楼向李某走去时,黄某随手捡起一石块抓在手上。当走到李某身旁时,双方便因拍照问题引起争吵。李某突然从其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尖刀,然后抓住黄某,朝黄某的背部刺了一刀,将其肾脏和脾脏刺伤。后黄某逃跑,并将手中石块扔向李某。李某则持刀追赶到电厂内楼下骂了几句,在黄某等人跑上了二楼监控室后,李某才持刀返回原地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黄某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黄某左肾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和七级伤残,被五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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