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检察疫期为合条件者申请司法救助 贫苦受害者家庭获2万元救助金

梅州日报 2020-03-13 09:14

本报讯(记者张爱飞通讯员刘苑婷)“收到司法救助金啦,等到疫情结束了,我一定当面感谢你们。”3月9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了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某标从兴宁市石马镇的家中打来的感谢电话,语气中充满着喜悦、感激。

据悉,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陈某荣猥亵案中,发现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将线索移送给第三检察部。在接到司法救助线索后,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该被害人父亲陈某标,告知其可以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指引其准备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的过多接触,第三检察部改变了以往实地走访的工作方式,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了解、调查陈某标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向陈某标所在的村委会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陈某标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妻子智力低下,无劳动能力,还要赡养两个老人,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主要靠陈某标打散工维持,经济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决定给予陈某标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考虑到受疫情影响,陈某标已经基本断绝收入来源,原本困顿的家庭雪上加霜,该院依法加快办理,在受理案件后,第三天即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记者了解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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