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梅州日报 2020-03-12 09:03

本报讯(记者刘巧)近日,《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明确从2020年2月至6月,梅州市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在2020年2月至6月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期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纳部分费率为3.15%。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补充医保费)的可按缓缴政策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延缴费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后,再补划入。减半征收及缓缴期间,企业仍应依法按时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有条件的及时完成缴费。

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职工的待遇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此外,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的险种,仅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于适用对象。执行期间,如遇梅州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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