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宣判 肇事者获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梅州日报 2020-02-19 09:01

本报讯(记者吴丽伶通讯员李露宋宇婷)昨日下午,梅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梅州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月11日上午,宋某驾驶小汽车从梅州城区往梅县区桃尧镇办事,途经桃尧镇某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测而发生口角,继而故意将汽车停在路中间。随后,派出所民警接报立即赶到现场,为保障防控疫情行动顺利实施,避免车辆受阻拥堵及人员聚集,传唤宋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而宋某一直反抗不配合,还用手抓伤一名民警右手手腕,用右手打击另外一名民警头部一拳,后被制服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名民警的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宋某对其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前,全国在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排查及各类相关检测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对妨害公务、制假售假、诈骗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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