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捐物可享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梅州市税务部门了解到,个人、企业在有关物资捐赠涉及的税前扣除、税收等方面可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其中,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外,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张怡曾文谢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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