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大道贤母桥附近重大交通事故近日一审结案 死者家属获赔8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玉娇通讯员陈 琳) 2019年9月6日,梅江区东山大道高级中学门前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名学生当场死亡。同年11月,死者父母在梅江区法院向货车司机、货车所属物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约90余万元。近日,该案已经一审结案。
据了解,2019年9月6日13时43分许,司机邓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梅县区城东镇运载混凝土途经梅江区东山大道贤母桥附近拐弯时,碰撞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赵某(女,16岁),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后经调查,货车驾驶员邓某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肇事司机邓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未查出醉驾情形。2019年11月12日,邓某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歉意,案发后已主动赔偿了受害人丧葬费53300元,并表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肇事司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未成年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另外,根据法院审理,对于原告的损失,货车司机承担100%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货车司机及实际支配人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约8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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