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网红”骗钱 构成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 2019-12-19 09:58

本报讯(记者曾舒婷通讯员张瑜)当下各大短视频平台出现了不少“网红主播”,晒生活、晒美食、晒购物。有的网友为了与“网红”取得更多联系,会添加网红主播的微信,蕉岭人张某辉认为这是个“商机”,通过假扮“网红”大肆骗取钱财,近日,蕉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辉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张某辉因经济拮据,想通过假扮“网红”诈骗他人钱财。他在网上搜到了梅城本土的网红主播号,下载该主播的头像、小视频等,再在自己注册的视频账号上如法照搬,添加不知情的网友微信为好友,以借钱给朋友家人看病、过生日、帮妈妈买衣服、支付房租等为借口,堂而皇之收取网友的转账。如果网友察觉被骗,张某辉便将其拉黑删除。就这样,张某辉共实施诈骗11次,共骗得人民币5339.36元,均用于平时生活开销。3月25日,张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抖音、微信仿冒他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蕉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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