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处理10大类问题不再纠结

梅州日报 2019-12-08 09:56

本报讯(记者杨敏)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妥善解决梅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这也是市自然资源局落实主题教育,着力解决民生痛点的重要举措。

在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窗口,几乎每天都会有市民前来咨询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期盼工作人员为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我们前台每天接到的不动产登记类的申请中,约有4成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已有的规定,我们无从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预收材料在后台进行分析研判,这通常会耽误很长时间,而且降低了办事效率,引起办事群众的误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历史遗留问题不仅百姓头疼,工作人员也烦恼。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解决民生痛点、堵点,市自然资源局检视问题、深化调研,着手通过改革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解决方案。该局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梅州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梳理了10大类历史遗留问题,并给予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其中包括已取得房产证未取得土地证书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地产违规开发建设的、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办理转移登记的、无法按要求双方申请的、房地用途不一致的、已抵押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违法抵押处置后不动产登记、房地范围不一致、历史自建房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等问题的处理。

“像历史自建房,我们按各历史阶段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6年、1987年至2006年、2006年以后为时间段,区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如1982年2月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无权属纠纷的,按照历史用地的有关规定,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就可以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沈福彬告诉记者,有了这个《意见》,工作人员办事更有底气和效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更顺利了。

为了方便市民及时获取这个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还更新了办事指南,新的办事指南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让群众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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