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签传票掏2万 法官提醒,重视法律文书才能更好把握辩解机会

梅州日报 2019-11-23 10:09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陈琳)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被拒收而失效。而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意味着放弃了一些对自身有利的诉讼权利。梅江区的李某(女)就曾因拒收法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以致失去了为自己维权的机会。

近日,梅江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原告叶某起诉被告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李某拒不签收法院传票,即使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李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但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某仍杳无音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李某仍无视法律文书。于是,法院依法强制冻结了李某的工资账户,此时被告李某才慌忙联系法院。然而,由于李某先前的不重视,该案件已经生效,导致李某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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