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分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说法在我国农村仍然流行。那如果遇到娘家征地,嫁出去的女儿能否享受娘家征地补偿款呢?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年近半百的小兰和小辉本是同根生的亲兄妹,最近却因娘家东村的征地补偿款对簿公堂。小兰成年后于1990年嫁至隔壁西村,同时将户籍也一并迁出。后娘家东村因发展需要,政府于1995年征收了他们父亲的家庭承包地,2017年再次规划用于建自来水厂,补偿款及倒拨地均已发放到位,其中2017年发放的10万多补偿款由哥哥小辉领取。小兰认为,其出嫁后在夫家没有分得田地,其名下位于娘家东村的责任田已经两次征收,根据男女平等,出嫁女也应享有娘家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诉求法院要求其哥哥小辉如数归还其应得的征地倒拨16.7平方土地及二次征收补偿款22600元。
小辉则认为,妹妹小兰出嫁后在西村生活生产,并取得西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成为家庭承包户的一员。而其承包地经两次征收后,其已无其他承包地。2017年第二次补偿款属于其承包家庭户成员所有,与小兰无关,其不应享有该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
经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嫁女是否仍有权获得原户籍地村集体权益应根据其在现居住地是否已取得该村集体权益进行分析判断。小兰陈述其婚后近十多年来在夫家所在的城镇上居住,随丈夫卖猪肉为生,后在西村居住,经营五金生意。由此可见,小兰出嫁后并没有以位于其娘家东村的涉案责任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从其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来看,小兰婚后已与其丈夫在西村组成新家庭,并以其丈夫为户主依法取得了西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东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功能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小兰婚后已取得西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已享有西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虽没有获得涉案征收补偿款,但其合法权益亦没有受到损害,无权再对涉案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费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随着各地经济开放开发,“农村户口”明显越发值钱,征地补偿款关系到最广大农村的基本权益,外嫁女问题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类型。那么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答案是“不一定”,法院在确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不再采取单一的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总之,万事和为贵,没必要为了金钱和亲人闹到剑拔弩张的地步,毕竟血浓于水,家人相亲和睦才是最大的财富,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丧失了最宝贵的亲情。(刘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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