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卖食盐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李玉娇通讯员陈琳)8月16日,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刊登了《男子无证卖食盐被公诉》一文。昨日,记者了解到,梅城男子钟某民无证卖食盐一案,近日梅江区法院已作出判决:钟某民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去年2月,钟某民在梅江区某批发市场一家门店注册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2018年3月10日,钟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32元/袋的价格向“辽宁某制盐有限公司”购进精制碘盐1429袋,净含量共计30.009吨,然后储存于本地批发市场门店中。2018年3月21日始,钟某陆续以51元/袋的价格向梅州市各县区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了405袋8.505吨,获利人民币7695元。
2018年4月20日上午,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梅江区某批发市场中,查获被告人钟某民销售的精制碘盐1024袋,净含量共计21.504吨。 由于钟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严重,故依法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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