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小心房财两空
当前,一些购房者因自身没有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税收、登记等政策,于是借他人的名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别人名下,钱却是自己出。那么,当房产登记在代持人名下,代持人却将房屋转手卖出时,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日前,蕉岭法院审结了一宗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02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民想购买某集团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但该小区的房屋只能以集团职工身份订购,苦于没有购房资格,赵某民便找到在该集团上班的老乡赵某坤,与之商量后,用赵某坤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赵某民是该集团铁粉的供货商,而购房款由该集团应付赵某民的铁粉款中抵扣。该房屋在办理登记时,赵某坤隐瞒赵某民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10年赵某坤因投资需要向小张借款,后因资金断裂,借款无法偿还,于2014年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张,同年8月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
直至2017年,该房屋仍由小赵夫妇居住。小张认为,房屋是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他对房屋拥有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和物权,对该套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利益,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赵夫妇立即搬离该房屋,并赔偿其损失。而小赵认为,房屋是其父亲赵某民支付购房款购买的,虽然赵某坤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将其出售,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赵某民,房屋的产权也应当属于赵某民。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涉案房地产权属证的内容显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人是小张。法院依法认定小张是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其父亲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法院不予支持。当物权受到侵占时,作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等物权的保护方式。小赵夫妇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小张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请求小赵夫妇腾退涉案房产属于行使物权权利。因此,小张请求小赵夫妇腾退涉案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小赵夫妇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搬迁出(即腾退)该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小张,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有风险,若房屋登记在代持人名下,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的产权人,当代持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过户,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所以,购房者需警惕借名买房可能存在的风险,依法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张瑜陈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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