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平分”骗取他人钱财 两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本报讯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捡钱平分”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蓝某、黄某是同村村民,因没有钱花,两人共同商谋,以实施“捡钱平分”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作明确分工。2018年5月8日6时许,黄某骑着他的摩托车载蓝某窜至福建省莆田市一路段,见到独自散步的陈某手上戴有一个黄金戒指,遂决定骗取陈某的戒指和钱财。接着蓝某在陈某身后下车并尾随。黄某则驾驶摩托车从陈某身边经过并故意在陈某面前掉落一叠钱。蓝某上前捡到钱后叫陈某不要声张,并表示会将钱分给陈某。黄某按事先计划骑车折返问蓝某和陈某有无捡到他的钱和金戒指。蓝某假装将自己的钱拿给黄某查验。黄某查验后表示不是自己掉的钱并把钱还给蓝某,接着黄某要求查看陈某身上的钱和手上的戒指。陈某就将自己兜里的现金1800元和手上的戒指交给黄某查验。黄某拿过来用毛巾包上,再偷偷将钱和戒指拿走,将空毛巾塞回给陈某。接着蓝某坐上黄某的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事后蓝某与黄某将陈某的金戒指卖掉,得款约4000多元。两人平分了现金1800元和卖戒指获得的钱。当年5月10日6时许,黄某骑着他的摩托车载蓝某窜至梅县区南口镇一路段时,发现独自行走的许某,遂以同一方式作案,骗得12000元并平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黄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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