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三有”动物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 丛 林
梅州男子邹某跟朋友带着气枪上山打猎,猎获的5只鸟中有2只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后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日,邹某被丰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见《梅州日报》9月8日4版)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为保护野生动物,打击非法狩猎者,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但利欲熏心者肆意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致使许多野生动物正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境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梅州,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维护我们城市的形象,在梅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进程中,保护野生动物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梅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者,并予以严厉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梅州市相关部门必须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对非法狩猎行为严厉打击,杀一儆百。除了要加大执法力度,还要采取奖励举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办法,击破非法地下产业链条,对其中构成犯罪者绳之以法,从而遏制猎杀销售受保护动物行为。同时,要建立监管网络,实行严格问责,无论是购买者,还是经营者、捕杀者,只要斩断其中的任一环节,都可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此外,社会相关媒体要加大宣传,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引导全民共同监督,清除身边隐藏的此类违法行为。
同时,广大市民也要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抵制野生动物肉类、皮毛等买卖行为,并对此类非法行径积极大胆揭发举报,以一颗仁爱之心,同有关执法部门一道前行,“重拳”打击非法狩猎行为,进而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促进梅州市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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