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是否存在噪音污染?
年近70岁的五华老伯曾某泉以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为由将同村的曾某锡水电站告上法庭,要求水电站立即拆除噪音妨害并赔偿一块合适的200平方米土地给其建房使用。五华老伯最终败诉了,五华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那么,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历史河道上建水电站
被指噪音污染遭起诉
五华老伯曾某泉与曾某锡同属五华县河东镇一村村民,曾某锡在该村从事个体经营水力发电。1973年期间,曾某泉经有关部门申请报批修建了其现居住的房屋,而该房屋相隔一段距离处历史以来便有一条河道。为解决生产、生活用电紧缺问题,曾某锡经申请报批于1996年12月期间在上述河道内动工建设曾某锡电站,后该电站于1997年间落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该电站自建成投产后一直运行发电至今,期间,未有相关村民向村、镇等相关部门投诉。
2017年间,曾某泉以曾某锡电站存在噪音污染问题并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寻求解决,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华法院根据双方意愿选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电站是否存在噪音污染、是否对人体生活及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需要采取何种降噪措施等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回函称可对是否存在噪音污染问题进行鉴定,但其他两个事项不在其鉴定服务范围内。后法院依法先后向曾某泉、曾某锡送达鉴定费缴交通知书并告知双方按要求限期缴纳鉴定费,但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鉴定费。庭审中,曾某泉向法院提交了手写的相关药材名称的数张药方便签纸、诊疗卡等拟证实其存在心脏病,除此之外,曾某泉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身体健康状况。
一方称噪音污染危害身体
一方称不存在噪音问题
“我和家人昼夜无法作息。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现已造成我心脏病发作,正在治疗中。”曾某泉称,该电站的水声如同瀑布一样,发出巨大水声噪音,使人无法正常生活。
曾某锡则称,该电站是经过政府合法审批,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同时其运营至今附近村民从未反映过任何问题,该电站不存在发出巨大水声噪音问题。
那么,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噪音污染责任纠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的受害者应对其遭受了污染损害、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污染者确有污染行为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根据曾某泉提交的现有证据,其要求曾某锡电站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首先,该电站是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后建设的电站。曾某泉曾经因曾某锡电站存在噪声污染向环保部门反映,但环保部门并未认定曾某锡电站存在污染行为,也未对此作出处理。其次,曾某泉申请对该电站在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噪声污染进行鉴定,但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该电站是否存在污染行为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曾某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曾某泉认为其遭受噪声污染损害的后果是影响睡眠且致其心脏病发作,为此向法院提交了手写的药方便签纸和诊疗卡,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患有心脏病、睡眠障碍等疾病,不能据此证实其有噪声污染损害的事实。(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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