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阿姨退休年龄再入职,索赔经济赔偿金遭拒 退休再入职属劳务关系难享有关待遇

梅州日报 2019-08-27 10:43

●本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 员徐冰琪

不少身体健朗,仍想继续从事劳动工作的市民在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会选择重新就业充实自己的生活。2011年,已满50岁的曾阿姨到一单位工作,直到2017年3月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2018年5月,单位口头通知曾阿姨被解聘。后来曾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判决单位赔偿相关损失,然而五华法院一审却驳回曾阿姨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50岁重就业

被辞索赔遭拒

2011年12月,家住五华县刚满50周岁的曾阿姨开始到某单位工作。起初,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于2017年3月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一年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和工资绩效。该合同期限到期后,曾阿姨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后该单位于2018年5月口头通知曾阿姨其已被解聘无需再来工作,曾阿姨随即离开工作单位。

在曾阿姨工作期间,该单位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6月,曾阿姨领取了该单位发放的解聘补偿金1210元(补1个月基本工资)和年终奖750元(150元/月),计1960元。因无法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用工关系问题,曾阿姨于2018年9月向五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曾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要求该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元。

据悉,曾阿姨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庭审中,该单位称曾阿姨在单位工作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条件,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为劳务关系。

退休再入职

待遇难享受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曾阿姨在入职该单位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时办法》的相关规定,曾阿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亦要终止。

同时,虽然曾阿姨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故曾阿姨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来诉请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五华法院依法驳回曾阿姨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全国木偶皮影剧(节)目展演奖项揭晓 五华木偶剧《金鳞记》获5奖

本报讯(记者赖锋通讯员李浩)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广陵杯”全国木偶皮影剧(节)目展演日前在江苏省扬州大剧院落幕,并揭晓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