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 男子以此身份诈骗财物13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是梅县区某镇的人大代表,某村的村委会主任,某某卷闸厂的经营者。“镇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本是一条充满光明的康庄大道,发展前景不可估量,但被告人吴某某却利用此身份,以可以帮助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报建手续及帮助解决“插花地”(即集体旱地)土地征用租用事宜等为由骗取他人的财物,最终锒铛入狱,得不偿失。日前,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宗诈骗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我办事,你放心”
“你好,房老板,我是你的同学吴某民的弟弟吴某某。听说你有块山地想由农业用地流转为工业用地使用?我之前帮很多人办过类似的证件,以我的关系,保证可以搞定,你绝对可以放心。”望着多次造访的热心人吴某某,房某某心想,这个吴某某既是同学的弟弟,又是一名村干部,还帮别人办理过类似的证件,交给他应该没问题,遂同意了。2016年5月8日,双方在房某某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份《承领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将房某某山地的正规申报工业用地报建项目承包给吴某某,承包项目总价18.3万元,合同签订后先预付定金3万元给吴某某。当天,房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3万元至吴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几个月后,房某某多次追问办理土地属性转变相关证件之事,吴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案发,证件未办,收取的费用也未归还。
“我是村干部,我可以搞定”
“我叫张海龙(谎称),是这里的村干部、人大代表、某某卷闸厂的老板。你们现在建铁皮围墙,后面还有土地没有搞清楚,那里有我外婆两头牛换来的土地,有换地的合约。搞清楚土地权属才可以施工。”不请自来的吴某某走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位于梅县区某镇在建综合楼工地办公室,大声对张某某等人说道。
“合约呢?”张某某问道。
“合约在家里,没带来。”吴某某一脸的平静。
“我们是正规途径购买的综合楼,你有什么意见可以走法律程序。不过,如果有"插花地"的群众有要求,我们可以考虑买过来。”考虑到综合楼后面确实有一块“插花地”不是法院裁定范围内的,张某某遂说道。
“我是这里的村干部(经查吴某某非"插花地"所在村村干部),这个我可以帮忙。需2万元活动经费,用来召开当地村民生产队长会议,协商"插花地"征用事宜。” 吴某某主动提出建议。
简单商量了一下,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同意了吴某某的建议。
2017年8月22日,张某某带着2万元现金来到吴某某的卷闸厂办公室,将钱交到了吴某某的手中。
几天后,吴某某带来了答复:“生产队长会已经召开了,一个姓蔡的生产队长(经查并无姓蔡的生产队长)提出要10万元才能搞定(包括征地补偿款等),除去之前的2万,还要8万元。等我下一步的消息。”张某某等人同意了。
9月4日,吴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称农户已经约好,需支付补偿款,要8万元,并安排自己的女儿与张某某联系。次日,张某某从银行提取8万元后直接交给了吴某某的女儿。吴某某的女儿收款后电话告知吴某某,吴某某在当天下午安排女儿将此款转账给冯某某作还债款。
不久,吴某某在张某某的不断追问催办下谎称事情已办妥,可以施工。9月25日,张某某组织人力将铁皮围墙扩围至“插花地”,被村民阻止,然后发生拆铁皮围墙和破坏钩机等事件。之后,张某某多次电话追问吴某某,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无法联系,至案发时收取的款项未退还。
日前,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吴某某及其家属能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杨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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