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卖食盐被公诉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要追刑事责任

梅州日报 2019-08-16 10:19

本报讯梅城男子钟某民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盐的储存、批发销售生意,目前该男子已被诉至法庭。

据了解,去年2月,钟某民在梅江区一市场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梅州分公司,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惠州总公司以32元/袋的价格向辽宁某制盐公司订货,由位于湖北孝感的制盐公司直接发货给钟某民。钟某民共计购进精制碘盐1429袋,净含量共计约30吨。2018年3月21日始,钟某民陆续以51元/袋的价格向梅州市各县区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05袋8.505吨,获利人民币7695元。2018年4月,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精制碘盐1024袋,净含量共计21.504吨。

梅州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醒,按照国家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是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无论如何,经营者都必须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卢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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