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丰顺七旬老翁被判刑
南方农村报讯“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当地一名70多岁的老翁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抽取台费获利一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古稀之年的林某镇因自身患肺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家中有个四十多岁的智力残疾儿子,为讨生计,他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来赚钱。
2018年8月至11月28日,林某镇在其位于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的一出租屋内,容留3名四十多岁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抽取20至50元的台费获利。同年11月28日,当地民警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3名卖淫女以及嫖客当场抓获。今年3月25日,林某镇被抓获归案。据其供述,他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每月获利5000至6000元左右,这些钱用于看病以及生活开销。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镇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患有慢性疾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金羊)
法官说法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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