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 仍收购要获刑 大埔法院审理多宗此类案件 法官提醒市民勿心存侥幸

梅州日报 2019-07-17 10:46

本报讯(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黄义涛古俏聪)前段时间,大埔法院审理多起收购赃物案件,数名被告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以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6月14日11时许,在大埔县三河镇的废品仓库内,薛某明知一批电缆铜芯线是赵某和袁某(均已判刑)盗窃所得的,仍以现金6000多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不久,薛某就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埔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在另一宗案件中,黄某和袁某华的行为和薛某明如出一辙。2018年7月18日,黄某伙同袁某华到福建省永定县罗某光家中,以17000元的价格收购了罗某光盗取的17袋稀土矿共1700斤,袁某华驾车将该17袋稀土矿运回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后由黄某销售,黄某从中共获利3400元。同年7月25日,尝到甜头后的黄某再次吩咐袁某华到福建省永定县罗某光家中,收购了罗某光盗取的18袋稀土矿共1856斤。后袁某华驾驶车辆运载这批稀土矿回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途经大埔县西河公安检查站时被人赃俱获,受到应有的处罚。

办案法官指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收购赃物类型频发,当事人为了赚取更多的差价铤而走险,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财物,甚至明知它是赃物仍多次收购。办案法官提醒,只有合法取得的物品才能进行市场交易,当遇上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时,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忘记了解它的来源,特别是明知是赃物的,更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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