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例解读)

梅州日报 2019-06-27 10:14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直观地反映着城市的经济实力、政府的形象和全民的素质,它是城市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开放意识、文化水准和社会公德的外在体现。梅州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更应该重视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梅州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出现了管理和执法依据缺乏的问题,削弱了管理成效,且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多而散,有时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处罚依据的情况,执法标准不统一。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和规范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规范政府和社会管理城市的职能,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对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十分关键,过宽会导致法规实施困难,难以执行;而过窄又会导致法规实施面有限,立法意义不大。因此,为加强全市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梅州市实际,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同时规定,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实行统一领导,这有利于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正因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在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还应坚持属地管理、分区负责的原则,这符合环境卫生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如整体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实行属地管理有利于区分工作范围与区域职责,将工作落到实处,能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属地管理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地区、为群众服务;三是各个城市化管理区域有一定的差异性,确定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各城区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又一重要原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但是要全面、长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各单位、各公民都应以实际行动参与到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环境卫生主体意识,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环境卫生设施及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程序,纳入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才能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服务。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但在实践中,各地区仍然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情况,个别相关部门置于事外的情况也时有存在。因此,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十分必要,条例针对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践情况对职能部门名称进行了规范。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推行综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目前,梅州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管理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中,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不仅需要全社会和公民的自觉遵守,更需要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时代,即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城市管理信息化也是必然趋势,因此,建立与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已成为必然选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中规定,要整合信息平台,构建智慧城市,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能实现对城市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有效利用,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能有效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效率,节约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本条是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不能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城市每一位公民的参与,自觉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所及社区的环境保洁,维护好社区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构成主体。因此,两者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组织居民制定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这是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取得实效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机场、车站、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对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受“重清扫、轻宣教”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仍然薄弱,卫生行为自控能力较差。因此,本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大众传播媒体以及学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职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城市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市民都应当爱护自己的环境,增强环卫主体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以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主管部门要为此提供相应制度保障,并鼓励新闻媒体监督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是遏制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有效途径。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几乎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志愿者在不为物质报酬、不求回报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自愿付出个人的时间、精力、技能、资源或善心所作出的服务工作,是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需要全民参与,需要更多的单位与个人参与志愿服务,共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因此,本条规定了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环境卫生共建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环境卫生工作是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换来的。环卫工人主要负责街道卫生保洁工作,工作辛苦、成年累月、栉风沐雨,为城市的整洁卫生默默的无私奉献,被人们赞誉为“马路天使”和“城市美容师”。同时,社会对环卫行业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够,部分人员不太理解支持环卫工作,轻视环卫工作,甚至阻挠环卫工作,打骂环卫工人的行为也曾有发生。因此,为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引起全社会对环卫工人和环卫事业的尊重、理解、关心和支持,现在立法层面予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务。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应当承担相关合理费用;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品或者农产品交易、展览展销等场所,以及露天商业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管理场所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业主、施工单位负责,其中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机构、产权所有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与责任人制度,有助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的长效管理和覆盖效能,以最佳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优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

目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且涉及面广,动态性大,生活中,乱摆卖、乱搭建等行为随处可见。这些情形,一方面给政府管理部门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损害或破坏。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或在形式上看就是实行分区包干,形成联防的法律要求,并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区制度一是有助于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区通常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确定责任人,责任人应当自觉维护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二是责任人有权制止破坏责任区环境卫生的行为等。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为落实责任区与责任人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指导督促落实,同时规定了责任人可自己履行义务,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净,无漂浮垃圾或者水藻等漂浮生物,岸边无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六)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倾倒、投放建筑垃圾;

(七)承担法律、法规要求的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本章规定,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前两条已对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告知与履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本条是对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要求作了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能更好地保障责任人达到责任要求。

(明天待续)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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