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岂能成“商家专用”?
■ 邱发平
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梅城江南彬芳大道有摆着“二手转让”字样牌子的汽车长时间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占用公共资源。(见《梅州日报》6月16日4版)
公共停车位本是为方便市民而设定的,同时能起到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美化城市形象的作用。
特别是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公共停车位对疏导城市交通、维护城市文明形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就紧张的停车位成为商家或个人无偿使用的“私家财产”,那么市区停车难的问题将日益突出,那“城市发展,以人为本”也就成了一纸空谈。
公共停车位虽说是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但其首先在“公共”,是服务大众的公共资源,不是市场资源,占用公共停车位谋利便是“私用”。个别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无非是看中此地段好,可以吸引眼球,产生利益。当公共停车位成了商家的“唐僧肉”,也就意味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少数单位门前的土地在建筑规划中就已确定该车位归该单位所有外,其他公共停车位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对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这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清理整顿。
事实上,这些商家占用公共停车位谋利并非一天两天的事。这些霸占公共停车位的乱象,也暴露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上的某些短板,解决这一“顽疾”,最终还要依靠市政建设的发展、科学的规划,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长效管理的加强。
当前梅州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让公共停车位回归其公用属性,应是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更是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让城市更加文明、生活更加美好的必然举措,不能因为此而让“创文”蒙上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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