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他人鸣笛便持棒砸车 梅县区两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

梅州日报 2019-05-27 10:35

本报讯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鸣笛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被告人林某、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8年3月23日约2时许,被告人林某、朱某一起吃完夜宵后,各自驾车同路回家,在梅县区某路段红绿灯处遇红灯并排停车等候,被害人陈某驾驶汽车停在林某的汽车后面。期间,林某、朱某因谈论事情而错过绿灯通行,陈某按喇叭催促。林某、朱某及坐在朱某车上的两个朋友下车走到陈某车边质问陈某,双方引发争吵,后林某、朱某等人又各自上车继续行驶。到达另一红绿灯时遇上红灯,林某、朱某、陈某均停车等候。林某因对陈某按喇叭一事心怀不满,遂拿着一根棒形防盗锁下车走近陈某车边与陈某争吵,朱某等人也下车围住陈某汽车。林某持棒形防盗锁砸陈某车门、后视镜等部位,朱某则跳上发动机盖用脚去踩挡风玻璃,造成陈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车门、后视镜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朱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68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朱某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分别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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