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沟通丨房屋改建新增建筑物 原门牌号可分号吗?

梅州日报 2019-05-13 16:17

读者王女士:我家房屋改建新增建筑物,其中一个门面出租给他人,因为要接收快递包裹等原因,请问可对原门牌号分号或增号吗?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请?

蕉岭县公安局:根据梅市府办〔2014〕22号文规定,对因改建造成新增建筑物的,采用“原门楼牌号―分号”方式编制。如,原编“3”号门牌的一栋建筑,在原位置上改建成两栋新建筑,应分别编制“3―1”号、“3―2”号门牌;对因改建造成建筑物减少的,采用原门楼牌号最小编号为新建筑物门楼牌。如,原编“3”号、“5”号、“7”号门楼牌的三栋建筑物,拆除改建为一栋建筑物的,应给新建筑物编“3”号门楼牌。申请人可向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项类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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