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一村委主任涉恶获刑

梅州日报 2019-05-08 10:32

本报讯近日,由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州等5人涉恶案,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某州等人分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陈某州通过贿选当选为丰顺县小胜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后,向某矿业有限公司索要股份遭拒绝,便煽动村民张某强、陈某珍、张某浩、张某劲等人携带锄头、铁锤等工具并雇佣挖掘机对通往该公司瓷土场的水泥路进行破坏,阻止公司开采瓷土。经鉴定,被毁坏的道路总价值为22615.3元。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州还在小胜镇和潭江镇河道非法盗采河砂,鉴定价值64920元。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州身为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煽动村民闹事,阻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规定,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面对陈某州及其辩护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据理力争,以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反驳,取得法官的支持,使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强、陈某珍、张某浩、张某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盛华丰检办谢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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