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空置老屋 梅州一老人遭侄子索赔20万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老人处理6间破败不堪的土屋,没想到却被侄子告上了法庭。4月25日,梅州中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庭审上双方再次针对争议点进行辩论。
从大埔县城到白石村有32公里,从白石村再到深山密林中的高湖塘,山路崎岖,还得1个多小时车程。据了解,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原因,多年前村民在领取政府每户1万元的搬迁款后,整村搬迁。
2011年,黎善(化名)经人介绍,到梅州大埔县高湖塘承包荒田、山地来种植药材。在接下来的几年,刘木(化名)得知黎善有挖土机,一直表示希望能租借用来平整倒塌多年的老屋地基,“重新修建个铁皮屋,用来祭祖。”刘木说。
黎善看到刘木那几间老屋没人进出过且已经出现坍塌情况,经不住刘木多次的请求,2017年12月10日,两人签订协议,以15000元施工工资租借挖土机,帮他平整地基。2018年1月,钩机师傅钟亮(化名)便按照刘木要求的老屋地基进行了平整。
房屋被铲除之后,刘木侄子刘海(化名)认为,自己在高湖塘有两处房屋,屋内的生活用品被全部钩平铲光,并在2018年1月19日报警,可双方对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故起诉至大埔县法院,要求刘木、黎善、钟亮赔偿207200元。大埔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刘木及黎善共同赔偿62520元,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刘木、黎善提起上诉。记者在旁听过程中了解到,在二审庭审上,原告未提供权属证明、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可靠性成为争议焦点。
黎善的代理律师指出,刘海没有出具权属证明并非适格原告,其主张物权应当提供登记证明,即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其对涉诉房屋具有物权。本案中,刘木与黎善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刘木委托黎善,介绍雇请钩机师傅代为清理已经坍塌的房屋。而这种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他在庭审时强调,黎善主观上无过错,且属于善意行为,一审法院将黎善和刘木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由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无充分事实支撑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此案二审仍未宣判,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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