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户外拓展意外溺亡 策划公司负责人已被刑拘
事发当日救援现场畲江镇政府供图
文/羊城晚报记者 危健峰
今年3月中旬,梅州兴宁市教育局一名24岁的女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拓展培训过程中,驾驶沙滩摩托车失控冲入水塘,现场一名教练下水救人,二人不幸双双溺亡。经有关部门调查,是负责策划和总体实施户外拓展培训的公司因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记者采访获悉,涉事公司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缘由:单位组织活动职工意外溺亡
“女儿在事发前几天还打来电话,说单位组织活动去游玩,没想到这成了我们最后一次通话。”黄某海、卢某娟夫妇告诉记者,女儿黄莺(化名)是兴宁市教育局的一名职工,于今年3月12日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活动时,发生意外落入水塘不幸溺亡。
记者就此事到兴宁市教育局了解情况,该局妇委主任黄某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3月12日,兴宁市教育局妇委会组织女职工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连江村一家户外拓展中心,开展户外拓展培训,梅州行?户外拓展策划有限公司负责总体策划和实施。当天15时15分左右,黄莺在拓展基地驾驶沙滩摩托车时掉进了水塘中,拓展公司一名教练紧接着下水救人,结果不到20分钟时间,两人不幸溺亡。这次活动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开展,选取的策划和实施公司在工商局中也有登记,同时活动征得了局领导班子同意。活动原本定于3月8日,后来因天气原因,经请示后改至3月12日。
记者从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兴宁市教育局和畲江镇政府多方了解到,当日下午事件发生后,各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救援。梅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区公安局负责人立即组织公安、120和畲江镇干部到现场全力展开搜救。“镇里接到情况报告后,我和镇干部以及派出所的同志第一时间赶到连江村事发现场,用鱼网、小船搜救落水人员。”畲江镇政府负责人说。
兴宁市教育局在事发当天则指派一名副局长和三名干部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协调搜救工作。据兴宁市教育局刘副局长介绍,当晚该局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相关小组,部署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3月12日事件发生后,梅州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县两级教育系统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家属情绪,加强安全教育。
调查: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县区依法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一份名为《梅州?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3·12”淹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记者获悉,梅州行?户外拓展策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宇,其公司承接兴宁市教育局组织的本次活动后,转派给梅州市?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虽然“?博教育”有两位股东,但主要负责人仍然是陈某宇。该份报告认为:“陈某宇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缺失,事发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报告认定梅州?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3·12”淹溺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对陈某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其行为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家属:与责任人多次协商无积极进展
死者黄莺年仅24岁,她的父母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由于家境较困难,他们一直在深圳打工,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一家人和和睦睦很开心,特别是女儿黄莺很争气,2017年考上公务员,进了兴宁县教育局,让全家都感到很骄傲。但是女儿意外溺亡的噩耗传来,让这个家庭顿时蒙上巨大的阴影。夫妇俩自3月12晚回到兴宁后,强忍着失去女儿的悲痛心情,奔走兴宁和畲江两地。“我们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协调好,处理好女儿的善后。”据了解,“3·12”事故过去一个多月里,黄某海、卢某娟夫妇与事故主要责任人陈某宇进行过多次的协商,都没有积极的进展。目前,夫妇俩只收到陈某宇3万元。
针对家属索赔难,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兴宁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帮助家属协调,且已发起干部职工自愿为家属捐款3.1万元。4月16日,记者来到畲江镇政府,该镇党委书记告诉记者,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宇进行刑事拘留,法律程序正在启动,畲江镇在继续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发动该镇热心企业和乡贤筹集善款,帮助家属解决生活困难。
家属可向法院 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记者就此事向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张志群律师咨询,张志群律师建议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的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也就是说死者父母黄某海、卢某娟夫妇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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