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规定 职工家庭不能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报讯(记者杨敏)日前,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新修订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规定。新规修订主要将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范围,明确了职工家庭不能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记者从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此次修订印发的《缴存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规定》《贷款管理规定》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依据新的相关政策以及业务实际重新修订而成。较此前的版本,新版本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明确了办理方式,优化了流程。此外,在制度设计中,新规更注重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新规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修订。在缴存对象上,新规定把港、澳、合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明确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缴存管理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提取业务方面。规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区域范围。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因此,《提取管理规定》规定,在广东省或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购房人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此项规定,有利于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也建立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作用,提高了职工的支付能力,有助于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在贷款业务方面,规范贷款使用次数、套数及额度。明确规定职工家庭不能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0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新规也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规定以及参照广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新的《提取管理规定》明确: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及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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