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抵押父母房产证骗取贷款

梅州日报 2019-02-28 11:14

●宋宇婷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余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余某于2008年间向其朋友李某(已死亡)借款本息计5000元人民币无力偿还,在李某建议下,商量用余某父母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偿还借款,但因余某曾有贷款逾期未还,出现征信问题而再难续贷,因而余某答应若李某帮忙贷款后付给贷款额10%作为报酬。2008年3月间,余某与李某、叶某(已判刑)商谋向梅县一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于是,在余某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父母住房产权证拿取作借贷抵押物,由李某负责请人冒充余某的父母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清单中抵押人栏(财产共有人栏)签名,在声明书中签名按手模。然后,叶某联系其在朋友家认识的钟某作为贷款申请人,并许诺实际贷款人余某会给好处费,钟某答应后,李某、叶某伪造了钟某与梅州市一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收入证明、授权书、申请贷款调查报告(还款能力调查证明)等材料。

2008年3月12日,余某与叶某、钟某、信贷员赖某四人按约定到李某租住的出租房,叶某要求钟某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给信贷员后,在出租房里信贷员赖某提供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等当场给钟某签章,然后提交农信联社审批。2008年3月20日,农信联社审批通过申请人钟某借款28万元的申请,信贷员赖某将户名为钟某有28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交给实际贷款人余某。在场的李某拿取余某转交的存折,然后用钟某的身份证先后于3月20日、21日、23日多次取款。李某从中获得好处费1.4万元、叶某得好处费700元、钟某得好处费800元,其余的钱由余某支配使用。至案发,此笔贷款本金28万元仍未归还给农信联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等方法,骗取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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