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发展大局 修改制定规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制定侧记
●本报记者曹优生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响应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在新形势下规范保障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举措。
适应现实需要
修改制定《规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01年11月27日由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和2010年12月分别由市四届和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作了修订。《办法》实施17年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记者了解到,仅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依法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11项,为梅州市全面实施生态富民强市发展战略贡献了人大力量。其中,为服务梅州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大局,审议通过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梅州市“市树”评选结果的议案》及相关决定,进一步增强市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实施畜牧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发展议案的决议》,支持畜牧品种改良工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督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修订,《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为使梅州市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梅州市把修改制定《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为市委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以确保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梅州市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定》的制定高度重视,成立了起草小组,认真学习领会宪法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兄弟城市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最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总结提炼17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内容更加完善
可操作性更强
《规定》与《办法》相比,进行了哪些调整?记者采访获悉,《规定》由《办法》的19条增加至24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提出主体、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突出强化党的领导、科学界定范围、规范执行程序。
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原则方面,《规定》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等内容。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改变《办法》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依法备案”三个层次的做法,只将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纳入范围,并在涵盖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市监委、市两院提请或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8项。同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使讨论决定更加科学、高效,更具可操作性。此外,为督促和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规定》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对违法违规或者越权作出的决定,责令有关方面自行撤销或者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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