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城市的农村学生遇事故死亡 能否按城市标准获赔?

梅州日报 2019-01-24 10:46

五华县城某中学就读高二的学生小兵(化名),不幸在人行道上被撞身亡。小兵父母将肇事者、车辆所有者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88万多元,其中包括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81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小兵是农村户籍,只能以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那么,此种情况下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呢?

2018年5月6日上午,孔某驾驶蔡某所有的粤MK****号小型轿车由五华县水寨镇往转水镇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转水镇某路段时,遇从人行道横过马路的就读于五华县城某中学的高二学生小兵,车辆碰撞到小兵,造成小兵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小兵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间支付医疗费13189.64元。2018年5月22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小兵父母将孔某、蔡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在内共计88万多元。

小兵父母主张小兵自2016年9月开始在五华县城中学就读并食宿在学校,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为此,小兵父母向法院提交了该中学出具的《证明》、收费收据及互联网缴费记录。

保险公司对小兵父母诉请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提出异议,认为小兵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消费支出也是农村标准,应适应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小兵就读的五华县某中学是五华县城的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小兵作为农村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虽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已一年以上,日常生活已融入城镇,其身份、消费发生变化,与城镇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故法院依法准许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兵父母87万多元。(钟妃彬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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