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代客预订机票酒店 微信记录作证索回款项

梅州日报 2019-01-24 10:46

●黄义涛刘翠红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随之而来也衍生了不少信誉问题。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谢某某支付订购机票和酒店的款项24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谢某某曾在旅行社上班,主要帮客户预订机票和酒店服务,2014年3月辞职后在家,主要从事用微信帮熟客预订机票或酒店业务。2014年下半年经高某介绍认识被告李某某,便开始帮被告预订机票和酒店,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沟通联系。刚开始,李某某也很守信用,从不拖欠款项,双方建立了信任。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15日期间,原告帮被告预订了“李某某、夏某某、任某、时某、高某、高某立、常某、胡某某”总共8人的机票及酒店住宿服务,共产生24600元的费用。李某某提出预订几日后再付清款项,谢某某亦表示同意,但从欠款之日起至起诉时,李某某分文未付。其间谢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追讨欠款,但李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某某将李某某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某支付所欠2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订购机票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记录及法院核实证据的视频予以证实。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某某委托原告谢某某订购机票和酒店的目的,是为实现成功出行和入住酒店。依照原、被告双方一贯的交易流程,上述委托合同成立后,原告谢某某按照被告李某某的指示和要求订购机票和酒店(含订购他人的机票和酒店),并预先支付了相应的机票款和酒店款,被告李某某等人也乘坐了相应的航班和入住了相应的酒店,原告谢某某的受托工作已完成,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谢某某支付上述机票款和酒店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被告对24600元这一数额予以认可,未提出过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46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微信聊天记录怎样保存才能当证据?

本案原告的法律意识较强,能够将有关证据都收集保存,即使被告不积极应诉,也能查清案件实际情况,从而使自己的主张得以支持。

微信想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贷双方姓名 微信基本上无法提现真实姓名,一般在转账时,最好通过语音或者电话确认一下双方信息,这些记录保存下来,可以和截屏内容一起作为佐证,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全,很可能有虚假嫌疑。例如:A:昨天那首歌叫什么?B:我爱你。如果A只把B的话截屏保存,就是典型的断章取义。

三、时间 包括实际借贷发生时间和归还借款的时间,这些能够体现的,在转账时尽量体现,也是为了更完整地作为证据起诉被告方。

四、用好转账备注功能 无论是微信、QQ还是支付宝,转账时都可以填写备注。一般来说,备注上填写的是转账用途,比如“借款”“还款”等。然而,有些人好面子,不标明转账用途或乱标,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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