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玩“脱管”? 重新收监!

梅州日报 2018-12-13 10:31

按照法律规定,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罪犯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而一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本应在社区矫正期间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林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脱离监管,近日被蕉岭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6年12月23日,1999年出生的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蕉岭县司法局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4月3日发出两次书面警告,林某依然未按时到司法局接受警示教育和监管。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蕉岭县司法局认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建议法院撤销对林某的缓刑,予以收监执行。今年3月,林某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4月11日被抓获归案执行刑事拘留。

蕉岭法院认为,罪犯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犯林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林某宣告缓期三年的执行部分,对林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院判处缓刑不等于免于处罚,不进监狱不等于无限制的自由。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不脱离社会、家庭,在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矫治,珍惜在社区服刑的难得机会,切实改过自新,切勿因任性痛失社区矫正的机会,把自己送回监狱。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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